【申伦案例】为何有录像、有文字、有见证人遗嘱仍被认定为无效?

·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陶彬彬律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情回顾

原告吴某、朱某与被告夏丙遗赠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原告吴某与朱某于夏甲、夏乙、陆某三人去世后就被继承人夏乙、被继承人陆某遗产份额应当由谁继承问题,将被告夏丙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产权归夏丙所有。

·人物关系


·关键时间点

19971023

夏甲去世

201779

陆某《代书遗嘱》:A房屋归夏乙所有【有见证人】

2017731

陆某、夏乙、夏丙签订《家庭房屋分割协议书》

2021820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夏丙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陆某和儿子夏乙、夏丙共同继承

2021821

夏乙代书遗嘱【有见证人】

202192

夏乙病故

202197

陆某《遗嘱》打印件:其遗产由朱某一人继承,但在视频问答中,陆某回答“房子给吴某”【有见证人】

202237

法院判决认定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21218

陆某病故

2023531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陆某、夏乙生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发现被继承人公证遗嘱记录

·法院裁判观点

1.案涉夏乙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所涉夏乙2021年8月21日《遗嘱》落款处的夏乙签名,经鉴定与202186日夏乙在《继承权公证申请表》上的签名不一致,夏乙亦未在该遗嘱上注明年、月、日,除代书人外,其他见证人亦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两原告提供的订立遗嘱录像,仅能显示夏乙在读一份文字稿,同时代书人再抄写一份文字稿,与代书人应听取立遗嘱人口述进行代书的要求不符;同时,该遗嘱录像未记录夏乙在遗嘱上签名时的情形。结合鉴定结论,法院难以认定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并确认该遗嘱是夏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两原告提交的夏乙遗嘱无效。

2.陆某两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7年7月9日陆某《代书遗嘱》涉及两页,第一页无任何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即使该遗嘱系陆某所立,基于夏乙先于陆某去世该节事实,该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关于2021年9月7日陆某《遗嘱》,该遗嘱系打印遗嘱,打印件上仅有陆某的捺印,日期亦仅有一人注明,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两原告提交的视频通过问答的形式显示陆某要将房子给吴某,与上述打印遗嘱所显现的意思不一致,无法对202197日陆某《遗嘱》进行补强,无法认定上述遗嘱系陆某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认定该份遗嘱无效。

3.遗产范围?

被告夏丙要求以《家庭房屋分割协议书》确定A房屋中各方的产权份额,法院认为,2021年7月31日夏乙、夏丙等人共同签订的《家庭房屋分割协议书》系因陆某和夏乙两人患重病急需医药费用而达成的房屋出售款分割协议,协议签订后,A房屋未出售,协议书所附条件并未达成,不能以该协议书约定的售房款分割方案作为确定房产产权的依据。A房屋、B房屋系夏甲所有的私房通过单位联建公助所得,陆某、夏甲、夏乙生前长期居住A房屋,B房屋登记在夏丙及其妻儿名下。考虑两套房的来源情况及实际使用居住情况,A房屋系陆某、夏甲、夏乙三人遗产。夏丙主张其在A房屋中亦享有产权份额,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2024/11/13 9:16:10 shenlun